未向组织提交思想及工作汇报致使该处理决定难以专题研究我1995年10月被单位(国企)停职后(有文件),不安排工作不发工资没有生活费至今已16年。因停职不是最终处理意见我按《信访条例》之规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的规定向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 “恢复工作、补发工资”。 若按《奖惩条列》第二十条中最严重的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规定“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从单位1995年10月对我做出停职决定起至1996年4月前没有最终处理结果就应恢复我的工作。 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却是:“你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企业组织并未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其做出相应处分,而是做出从轻处理的组织决定,是对其教育与包容,你至今未向组织提交思想及工作汇报,致使该处理决定难以专题研究”。 该回复意见并没有针对我的诉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举证出不予支持的相关法规依据。反而指责我至今未向组织提交思想及工作汇报致使该处理决定难以专题研究,这种说法是没有法规依据的,而我依据相关法规提起申诉维权却得不到支持。这是为什么? 按《信访条例》宗旨:主管部门在解决职工维权问题时做职工思想工作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是应尽的义务,但最终解决问题是应严格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完成。以未向组织提交思想及工作汇报致使该处理决定难以专题研究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职工维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党和国家决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人在法律法规框架以外以任何理由阻止职工合法维权,更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信访人。权大、法大自有公论。请解答谢谢! |